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拜科技進步之賜,我們似乎可以開始不用在尺寸與性能間的兩難間掙扎,Mini-ITX 主板與夠強的 CPU、iGPU。機殼周邊製造商 BitFenix 火鳥科技今年展示品也搭上這股潮流,展出了相當多款小型機殼產品。
首先由舊產品 Prodigy 拉開序幕,早先我們已經收到 Prodigy 推出多色的消息,這次 Computex 2013 增添了螢光綠與藍紫雙色,新色將只有推出側窗版產品。
Prodigy M 是前一段時間所推出的 Prodigy 機殼之變體,最大的特色是在外尺寸不變的情況下,透過改變主板擺放的方式,將可容納主板由原先的 Mini-ITX 升級到了 micro-ATX 大小,依然能放入 VGA 長卡。正面進風設計可容納一個 240mm 水冷排,在此狀況下,主機板背面可作為硬碟放置的空間,底部的進風風扇達到驚人的 230mm。
Colossus M 則是展出了原型,目前尚未定案,但 Feature 與 Prodigy M 有點相近,都是最大支援至 mATX 主板、可裝長VGA卡與 240mm 水冷,可裝入比較多的 3.5、2.5"裝置。外觀將會配置 LED 燈條,並且有些額外的控制。
Phenom M 則是走流線造型,將取消 5.25 Drivebay,其餘的 Feature 類似上面兩款產品。
這款也是原型名稱未定,有著類似提把的外觀設計
現場除了展出小型機殼以外,傳統的 ATX 產品也也有些新玩意,現場展示了 RONIN 機殼,上頭搭載了 Bitfenix 最新的監控面板 RECON,提供了風扇、溫度等監測與控制的功能,並且提供 USB 連線的功能,未來可透過專屬軟體更改面板燈光顏色。
SHADOW 則是有著可切換的 LED 裝置燈光,提供藍、紅兩色切換。
這款名稱尚未確定的機殼據信應該就是 Comrade ,採用了傾斜式的設計,硬碟架可以拆卸安裝水冷排,頂部也能安裝一組240mm冷排,在兩組水冷全上的同時也還能夠透過另一側的空間安裝一顆 2.5" 硬碟機,相當的設想齊全。
另外 Bitfenix 也將投入耳機市場,將推出可拆換線材、麥克風以及多色設計的 FLO 耳機;我們現場試聽了一下聲音表現相當優秀,低頻表現結實不鬆散,同時並不太影響中高頻表現,具有比潮牌 BEATS 更加出色的整體表現。另外 Bitfenix 也將推出 FURY 電源供應器產品線,達到金牌效率,據信為 FSP 所代工製造。
新頭殼newtalk 2013.06.06 涂鉅旻/台北報導
雖然財政部智財局封鎖境外重大侵權網站政策「喊卡」,但網友發現,NCC日前送行政院審查的《電信法》修正草案第9條,似乎有侵犯網路自由的嫌疑,未來政府和電信業者恐直接操控網路內容,運用各種手段讓網路內容不被看到。不過,NCC今(6)日表示,《電信法》第9條的修正目的為網路內容「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,或妨害公序良俗時」的處理方式,和智財局封鎖境外侵權網站的修法無關,並非侵害網路自由。
根據《電信法》修正草案第9條第2項規定:「利用電信網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之內容,經各該法律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,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,應依各該法律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授權之通知,停止使用網路、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」;第9條第3項則指出,「利用網路提供之內容,妨害公共秩序、善良風俗者,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,得停止使用網路、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。」
不過,有網友將《電信法》修法和先前智財局《著作權法》修法聯想在一起。網友質疑,如果《電信法》修法順利過關後,根據該法第9條的2項規定,政府和電信業者恐直接操控網路內容,運用各種手段讓網路內容不被看到、或被移除,「違反著作權」和「妨礙善良風俗」的網站都將遭到封鎖。網友也質疑,所謂的「公共秩序」、「善良風俗」的判定,到底「誰說的算」?
此外,網友也指出,《電信法》修法和智財局欲封鎖國外侵權網站的時間點接近,前者在5月初送進行政院審查,後者則在5月下旬提出,「時間上也太巧」,有「唱雙簧」之嫌。有網友將《電信法》修法恐衍生侵害網路自由的內容製成圖集,發佈在臉書上。
對於網友的疑慮,NCC今日則透過新聞稿澄清,強調《電信法》修法和智財局針對侵權網站的修法無關。《電信法》修正草案第9條的規範目的為網路內容「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,或妨害公序良俗時」的處理方式,至於「內容」的提供者,是否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情況,並非由該條規範。如有著作權保障事項,應由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依法處置,或者經由司法訴訟途徑。
至於第9條第2項、第3項立法的目的,NCC表示,該條文第2項是為了貫徹公權力,不受實體或網路世界影響出現差異。NCC進一步指出,實際世界和網路世界中同時存在的社會活動與行業,現行法制並未區分其事務管轄機關,因此,如網路上的內容有違反法律強制、禁止規定的情形,該主管機關依法通知相關電信事業時,該電信事業就有配合停止利用人使用網路、移除內容的義務。
至於第3條的立法目的,NCC表示,該項為現行條文第8條第2項的移列、增修,目的是為了讓電信業者善盡企業責任,如果網路上出現讓社會輿論譁然、撻伐的不當內容,如法律所訂定的主管機關,不及通知電信業者處置時,電信業者可本於與用戶之間的契約、網路使用規範處理,並非侵害網路自由。